经济犯罪“分离”之成案特点【杨佰林】

 经济犯罪从涉案经济行为中分离出来的成案特点,会蕴含更多的出错机率。

在早期的经济犯罪论著中对经济犯罪有几个说法,“打着合法经营的幌子”,“一块牌子,两套班子”,“以合法经营的面目掩盖实施经济犯罪”,该等说法揭示了经济犯罪的特点之一,即经济犯罪是从市场经营行为中”出来的,经济犯罪在形式上会表现为合法的市场经营行为。早期的这些说法从一开始从侧面同时揭示了经济犯罪中刑民交叉、界限不易分清的难点问题。

经济犯罪的刑事追诉是在罪与非罪、此罪与他罪的甄别过程中进行的,这与普通刑案有很大的差别,普通刑案在立案后,此后的一切诉讼工作都围绕着证明犯罪这一中心进行,而经济犯罪从立案环节开始,不仅要完成证明犯罪的任务,还须同时完成“甄别”工作,要把犯罪从案发前的经营行为中分离出来,从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中分离出来。

甄别工作的质量高低,甄别程序的客观公正会直接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野。如果法律标准不明确不具体,如果“分离”工作不公开不透明,就无法避免出错,无法避免错案。经济犯罪中利益的驱动,导致关系案、人情案、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时有出现,会成为导致错案的助燃剂。

普通刑案通常没有经济犯罪中的“分离”环节,普通刑案会有错案,这是众所周知的,那么经济犯罪也应有错案,且其“分离”特点决定了经济犯罪中的错案机率应当更高,然而经济犯罪错案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却表现不出来,人们很少听说,这是一个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应该是哪一环节出了问题,这应当引起立案机关的注意。

经济犯罪“弹性”大的特点可能与此问题相关,“弹性”大了,法理上能解释自如,操作上可以应对自如,如对“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理解,不同主体从不同的角度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无罪、罪轻的反驳就会如同拳头打在棉花上一样。此外,经济犯罪案件缺少“死人归来”的剧情,即使有错案,也会湮没,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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