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村干部骗取国家扶贫资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五起惩治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之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12年,合江县车辋镇政府给该镇五明社区下达了“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将该村扶贫项目确定为栽种杂竹和香桂,其中栽种杂竹、香桂实际分别支付给农户劳务补助费7464元、2950元、购买香桂苗实际支付17700元。2013年9月,时任五明社区村委会干部的被告人吴宗国、胡乃有、毛碧芳、蔡大利为解决工作经费,经共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篡改入账数据的方式,采取虚报冒领手段,以杂竹项目花费59990元、香桂项目花费30000元的金额入账,共领取项目金89990元,除去项目实际已支出经费28114元,骗取国家扶贫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61876元作为村委会的工作经费。
在骗取的专项资金中,其中有27008元用于补苗费、争取扶贫项目支付的生活费、车费,支付社区工作经费、修桥费等;吴宗国、胡乃有、毛碧芳、蔡大利四人以工作经费的名义各自分得8732元,共34928元。
2015年7月14日,吴宗国、胡乃有、毛碧芳、蔡大利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清赃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宗国、胡乃有、毛碧芳、蔡大利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四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退缴赃款、系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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