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益才、金建新、张金蕊贪污案——2020年浙江法院十佳案例分析之一
裁判要点
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取得拆迁安置房指标并转让获利的,应认定为贪污既遂。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益才利用其负责某运河沿岸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便利,与他人合谋,以87.3万元购买了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土地,并违规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获得740.8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指标,后将该拆迁安置房指标以286.2598万元转让。
法院审理认为,张益才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拆迁条件,将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土地进行拆迁安置,其犯罪目的系骗取拆迁安置房指标,且拆迁安置房指标属于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贪污对象。被告人已将全部安置指标转让他人,被告人对安置房指标达到了实际控制的程度,应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益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金建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金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三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城市房屋拆迁关系到城市的建设与发展,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并会影响社会稳定与区域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在涉拆迁安置类贪污犯罪中,呈现出犯罪手段多样化、获利形式复杂化、财产利益无形化等特点,导致此类案件在犯罪对象、犯罪既未遂等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案通过对被告人犯罪主观意图、犯罪行为、拆迁安置房指标的财产性利益特性等进行分析并准确定性,对打击城市建设中的拆迁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建设性价值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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