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梁某贪污罪——2016年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七

【主要案情】

被告人周某、梁某在分别担任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板沙村委会主任兼书记、副主任期间,在种粮补贴过程中,经商量将被告人周某承包的279亩鱼塘面积作为水稻种植面积申报补贴,欺骗镇政府和镇农业办的审核,从而骗取279亩粮田的国家种粮补贴款,自2010年至2012年间骗取国家的种粮补贴款共人民币153399.78元。原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梁某刑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某提出上诉,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错误,导致对被告人周某、梁某的定性不当,罪刑不相适应。被告人周某、梁某应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中院审理认为,梁某、周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执行国家种粮补贴政策的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153399.78元,二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点评】

反腐,既要打老虎也要拍苍蝇。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加强打击农村基层干部犯罪,保证国家惠农扶农政策落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中,村官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欺瞒上级监管,骗取国家种粮补贴。此类案件,凸显在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如何规范对村集体财产的管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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