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法条解析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分析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包括各类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办公经费,以及各类应该上缴国库的税费、罚没财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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